关于对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009号

财经 (2) 2025-05-20 15: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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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证监局)

来源:广西证监局

股份有限公司、申光明、文政、王小龙:

2025412日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林旅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超额亏损子公司债权、出租资产的会计处理进行差错更正,对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一季度、2024年半年度、2024年三季度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进行追溯调整

桂林旅游上述行为违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桂林旅游时任董事长申光明现任总裁文政现任财务总监王小龙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桂林旅游、申光明王小龙文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桂林旅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二、桂林旅游应加强财务人员培训,提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保证财务报告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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